每次調整都是為了走向可持續
撰文 | 潮汐
出品 | 光伏Time
10月9日,國家能源局發布《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后稱“管理辦法”)。
這份管理辦法經過一天發酵,已引發業內廣泛關注。其中最為核心的要點無疑為關于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的條款。
內容提到,“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必須選擇全部自發自用模式,項目投資主體應通過配置防逆流裝置實現發電量全部自發自用。”
對比“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可選擇全部自發自用或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失去了余電上網的機會。
值得注意的是,政策將工商業分布式光伏進一步細分,其中“公共連接點電壓等級為10千伏(20千伏)及以下、裝機總容量6MW以下”視為一般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
把超過上述數值,且“公共連接點電壓等級為35千伏、總裝機容量不超過20兆瓦或公共連接點電壓等級為110千伏(66千伏)、總裝機容量不超過50兆瓦的分布式光伏。”視為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
具體區別原文做了詳細論述,除了數值差異,還包括建設場所。
“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黨政機關、學校、醫院、市政、文化、體育設施等公共機構以及工商業廠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屬場所建設,公共連接點電壓等級為10千伏(20千伏)及以下、總裝機容量不超過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屬場所建設,接入電力用戶內部電網或與用戶開展專線供電(不直接接入公共電網),公共連接點電壓等級為35千伏、總裝機容量不超過20兆瓦或公共連接點電壓等級為110千伏(66千伏)、總裝機容量不超過50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關于這份管理辦法,不同業內人士給出了不同的理解方向。
有業內人士認為是利好方向,因為完全的自發自用可以免去上網費用,更有利于參與企業降低電費。
政策原文提到,“涉及自發自用的,用電方、發電項目應位于同一用地產權紅線范圍內,或用電方與發電項目投資方為同一法人主體。”
發電設施和用電方必須位于同一個產權邊界范圍內。這意味著,光伏發電設施通常會直接建設在工商業企業的廠房屋頂上,電力直接供應給該園區區的用電設備,形成內部的電力供給閉環。
“用電方與發電項目投資方為同一法人主體”即發電設施的投資方和用電企業屬于同一個法人實體。這種情況下,雖然發電設備可能不在用電企業的實際生產場地,但由于屬于同一法人,允許其內部調配電力,不需要通過公共電網進行。
結合,過去“自發自用”部分的售電情況,發電方與用電客戶根據當地電網企業的售電價格為基礎協商確定電價,不經過電網,獨立完成。
也就是說自發自用并不至于完全“自用”,還可以售賣給同一園區企業。
此外,這份管理辦法還提到了綠證交易問題。“建檔立卡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按全部發電量核發綠證,其中上網電量核發可交易綠證,項目投資主體持有綠證后可根據綠證相關管理規定自主參與綠證交易。”屬于不折不扣的利好消息。
今年4月26日,國家能源局綜合司發布關于公開征求《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和交易規則(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該文件對風電、太陽能發電、生物質發電、地熱能發電、海洋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量,以及2023年1月1日(含)以后新投產的完全市場化常規水電項目上網電量,核發可交易綠證。
但從一線投資、建設方了解到,業內也有觀點認為這對行業來說是個壞消息。
首先,并不是所有企業都具備完全消納能力。余電上網模式收入來源包括,節省的自用電費和出售余電的收入。相比自發自用模式,這能夠提供額外的現金流,加快投資回報周期。
如果失去了余電上網資格,那么不具備消納能力的企業將會重新計算與自身消納能力相匹配的裝機量。
其實,這已經不是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的第一次重大調整,在2018年,工商業分布式就已被取消全額上網資格。每次調整都讓行業走向了更有序、更可持續的遠方。
長期來看,分布式光伏面臨消納和電網承載力的困擾。分布式光伏最初的定位是自發自用,避免對大電網的負擔,但全額上網模式或余電上網模式加劇了電網壓力。因此,未來分布式光伏的發展會朝向解決消納方向發展已是必然。
此前。河南、山東、江蘇等省份已經陸續出臺配儲政策,要求分布式光伏項目按照裝機容量的8%至30%配置儲能,以緩解電網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