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第29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會議(COP29)進入最后一周,締約方仍就設定新的集體量化氣候融資目標(NCQG)難以達成共識,談判代表對融資的總額、形式、以及捐助和接受國的角色爭論不休,談判陷入僵局。
充足的氣候資金是應對氣候危機的命脈,無論是支持減排推動清潔能源替代化石燃料(減緩Mitigation),增強各國對氣候變化的抵御能力和應對不可避免的氣候災害(適應Adaptation和損失與損害Loss and Damage),均亟需通過全球資金來解決。
氣候融資的背景是:2009年,發達國家同意到2020年每年動員1000億美元,以支持發展中國家的氣候行動。2015年,《巴黎協定》下的各締約方同意將這一目標延長至2025年,并在2025年之后設定一個新的融資目標(NCQG),以每年1000億美元為基礎,考慮發展中國家的需求和優先事項。
近年來,與氣候相關的治理和應對成本已經大幅增加。多份評估指出:發展中國家現在需要數萬億美元來應對危機。如2021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下的氣候變化常設委員會(Standing Committee on Finance, SCF)的第一份需求確定報告顯示:到2030年,實施發展中國家氣候行動計劃所需的資金接近6萬億美元,這還未完全覆蓋適應方面的費用。
因此貧窮國家希望氣候融資從目前的每年約1000億美元增加到到2035年每年至少1萬億美元,發達國家對這一要求感到抗拒。據IISD每日談判公報,昨日小島嶼國家聯盟(AOSIS)呼吁在NCQG中為小島嶼發展中國家(SIDS)分配至少390億美元,為最不發達國家(LDC)至少分配2200億美元,并表示他們不會沒有在減緩方面取得實質性成果的情況下離開COP。
2024年11月18日至19日,G20峰會在巴西里約熱內盧舉辦,該峰會被視為達成氣候融資共識的關鍵,COP29官員曾呼吁 G20峰會領導人發出強烈信號,幫助打破氣候融資僵局。
據FT報道,在里約熱內盧,美國總統喬·拜登(Joe Biden)表示,到2024年,美國已將其氣候融資從2021財年的15億美元提高到每年110億美元,并確認了這樣做的承諾。其中包括為較貧窮國家提供 30 億美元,用于適應氣候變化的后果。中國指出,自 2016 年以來,它已貢獻了 245 億美元的氣候融資。
11月18日,20國集團領導人發布聯合聲明:我們期待在巴庫取得成功的新集體量化目標(NCQG)成果。我們承諾支持COP29主席國,并致力于在巴庫達成成功的談判。我們強調需要加強國際合作的支持,包括考慮擴大發展中國家的公共和私人氣候融資和投資加速廣泛可獲得的技術創新,增強彈性和低溫室氣體排放途徑,以及支持雄心勃物的綠色工業規劃和戰略。我們重申《新德里領導人宣言》,承認需要迅速和實質性地將氣候融資從數十億美元增加到數萬億美元。
從聲明文本來看,G20稱各國需要解決NCQG問題,但他們沒有說明在定于周五結束的COP29上應該采取什么解決方案,該聲明對氣候談判的影響猶未可知。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執行秘書西蒙·斯蒂爾(Simon Stiell)在COP29會議上強調,各方在談判中采取虛張聲勢和固守既定策略的做法不僅浪費寶貴時間,還削弱了實現成功結果所需的善意和合作精神。他呼吁各方摒棄這些行為,專注于建設性對話,以推動氣候行動取得實質性進展。
氣候融資議程中一個備受爭議的問題是:是否應該擴大捐助者基礎以包括更多國家。發達國家要求中國、私營公司以及新興石油國家如沙特阿拉伯和阿聯酋作出氣候融資貢獻,這一要求也遭到了強烈抵制。
目前,只有23個國家有義務提供氣候融資,包括西歐國家、美國、日本、澳大利亞、加拿大和新西蘭,歐盟也必須獨立提供氣候融資,它們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附件II所包括的國家,即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中所有發達國家。
發達國家的理由是:一些非附件 II 國家現在的財富和排放量高于一些附件 II 國家,如中國已經成為第一大排放國,許多國家也更富裕,《巴黎協定》也鼓勵其他各方“自愿”提供“氣候融資”。
但由 134 個發展中國家組成的 G77 和中國集團強調,NCQG 受《巴黎協定》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約束,根據“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和各自能力”(CBDR-RC) 原則,氣候資金的責任應繼續由發達國家承擔。
氣候資金的責任分配是個極其復雜的問題,如何調整歷史排放量、人均排放量、人均國民收入、國內生產總值的權重仍未有一致的標準。
世界資源研究所舉例稱:僅根據人均排放量來承擔責任本身就有問題,因為這意味著兩個大小相差大但人均排放量相似的國家(如美國和冰島)將負責相同數量的資金——這是一個不切實際的結果;還存在氣候脆弱性問題。一些國家——例如一些小島嶼發展中國家——財政狀況良好,人均排放量很高。然而,他們也面臨著來自氣候影響的生存威脅。這些國家是否應該尋求一些國際氣候融資?
智庫ODI在《誰應該提供氣候融資?用一些硬數字回答一個難題》報告中指出,以支付能力(以 2020 年的人均收入衡量)和對氣候變化的責任(以 1990 年以來的累積領土排放量衡量)為標準衡量,中國不符合氣候融資提供者的資格。其人均收入和自 1990 年代以來的人均領土累積排放量均低于任何附件 II 國家。
https://odi.org/en/insights/who-should-provide-climate-finance-answering-a-hard-question-with-some-hard-numbers/報告鏈接
有鑒于此,ODI 在其分析中得出結論,要求中國成為貢獻者的要求具有“可疑”的科學依據,并且“基于地緣政治,特別是中國作為全球大國和國際金融家的地位”。
為了幫助就各國的歷史責任和支付能力進行知情討論,世界資源研究所創建了一個氣候融資計算器,可以根據一個國家的歷史排放量及其收入水平生成情景。評估不同的情景突出了考慮不同國家責任水平所需的細微差別。
https://www.wri.org/insights/international-climate-finance-which-countries-should-pay
世界資源研究所指出:
幾乎所有結合排放和經濟指標的情景都認為美國擔負提供氣候融資的最大責任。累積起來,自 1850 年代以來,美國的溫室氣體排放源比其他任何國家都多,而且每年它仍然是第二大排放國,自制定 1000 億美元目標以來,美國從未接近履行其應有的氣候融資份額。
但是,考慮到不斷上升的排放和收入水平,目前未列入附件 II 的一小部分高排放、高收入國家也有可能發揮作用。
一些非附件 II 國家,如中國,已經在發展中國家投資了相對大量的氣候資金,但其中大部分沒有向 UNFCCC 報告。
2013 年至 2022 年,中國向發展中國家提供了 450 億美元的氣候融資,相當于同期所有發達國家氣候融資總額的 6.1%。根據新的氣候融資目標,這些資金可以以某種方式進行報告和計算,以提高整體透明度和對發揮作用者的認可。